平价商店控价任务门槛划定 价涨幅超8%将控价
目标
到2015年大中型社区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平价商店
据悉,平价商店可以是固定平价商店,也可以是流动平价商店,各地根据实际情形选择。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全省各地消费习惯差异较大的情况,平价商品目录由设区市制定。经营者在平价商品目录内自由选择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少于5种。这样既能够发挥经营者的主动性,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政策扶持上,《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不拘一格,灵活运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通过将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进行保费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逐步实现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平价商店如何申请?
《办法》规定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且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一般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允许其在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销售点”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法》对平价商店的考核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办法》规定的平价商店义务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以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记者 刘丰 通讯员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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