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者租用场所可获租金补贴
2012-05-08 08:10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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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经营者租用场所可获租金补贴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从设立方式和条件、申请程序、经营要求、建设目标、运行机制、引导扶持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在价格波动时期,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并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全省平价商店已逾1600家
《办法》明确,我省平价商店可采取三种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各市、县既可选择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据了解,我省从去年7月开始在福州、厦门开展平价商店试点,9月在全省铺开。截至今年一季度,平价商店已有1600多家。《办法》规定,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愿意按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一般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不过,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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