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者租用场所可获租金补贴
超市销售平价商品不得少于10种
记者获悉,目前我省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商品大多为两三类10个左右品种,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平价专营区更是多达五大类20多个品种。《办法》对平价商店具体经营品种也进行了明确,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5种。
《办法》还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2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以及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办法》明确,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价商店建设。鼓励平价商店与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增加零售网点。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
各相关政府部门也要清理整顿平价商店经营管理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办法》称,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对整车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此外,与平价商店签订订单的生产者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可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办法》还称,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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