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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社厅解答省级统筹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2012-04-12 08:17 来源:福州晚报 0

福州晚报7日报道了我省调整省级企退人员养老金的消息,引起市民广泛关注。针对此次调整的相关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11日进行了详细解答。

增加的金额由三部分构成

问:哪些企业属于省级统筹企业?

答:我省的省级统筹企业是指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厦门除外)。

问:我退休前在国企上班,但不是正式工,是劳务派遣工,是否也能享受增加养老金的待遇?

答:只要你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15年及以上,就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享受增加养老金的待遇。

问:此次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我省从1月1日起,为去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40元。

此次基本养老金月增加标准由三部分构成:与各地物价指数上涨挂钩,其中福州71元、莆田63元、泉州70元、龙岩70元、三明74元、南平67元、漳州66元、宁德64元;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37元;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福州市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增加金额=71元+137元+1元×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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