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杜蓝乔官方回应“LaTourangelle产品含邻苯二甲酸酯”事件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上述公司中的声明中看到,按照其说法,食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含量在欧洲并无具体标准,仅有安全摄入量标准,同时不是我国食品的常规检测项目。
记者获悉,7月15日,“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曾发布一条《关于暂停销售LA TOURANGELLE产品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因LA TOURANGELLE产品在抽查中发现部分产品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成分残留情况,不符合原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的要求,决定即日起暂停销售LA TOURANGELLE产品。请各渠道紧急安排下架事宜。
7月16日中午10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分别致电拉图蓝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求证。记者发现,拉图蓝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电话一致。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市场部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称,目前公司正在处理该事件,相关后续事宜也会通过微博发布,此后也会公布涉检批次。“一切情况以微博发布的为准。”该工作人员说。
上午10点17分,微博“LaTourangelle拉杜蓝乔”又发布一则《关于LaTourangelle产品情况通报》,在通报中,该公司称,针对LaTourangelle产品的检测已有200余项,但不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并且称,该公司曾发现LaTourangelle部分产品存在此问题,虽然生产商多次强调其产品中的食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含量对人体无害,但公司均对特定批次做召回处理。
通报还专门提醒,各友商关注消费者健康,注意品控,莫幸灾乐祸。公司得到全面检测报告后将第一时间通报情况,并对特定批次发布召回方案。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称,根据涉案公司通报,针对5个批次排查结果为2个批次超标”,其对外销售危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坚果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法》中也规定,对消费者未尽到身体健康保障义务,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文得分析称,因此,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在欧洲并无标准”不能其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借口。邻苯二甲酸酯不管是否属于“我国食品的常规检测项目,作为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黄文得说,此案涉及众多的消费者。因此,提醒消费者不要惊慌,等待进一步调查结果和详细产品批次的公布。消费者应理性对待该事件,保留好相关凭证,方便维权和退货。
记者/北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