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就“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声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0-19 15:40

­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据媒体报道,“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方提出赔偿要求,而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就保护消费者安全问题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

­  7月23日,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游客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的惨剧。根据延庆区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这起猛虎伤人事件,是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的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载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

­  据媒体报道,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元,游客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死者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伤者赵某,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元,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动物园只认可定损74.5万元,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而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动物园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  消费者安全应得到有效保障

­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安全权位居榜首、最为重要。《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认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游览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首先应当对各种游览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这是其开业运营的前提要件。野生动物园对凶猛动物采取散养方式,组织游客参观时,一般应当配备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门车辆,如防野兽袭击的铁笼外皮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私家车不具备防护装置,容易被凶猛野生动物扑咬、损坏,且各种车辆车况不一,极易发生意外状况。园方允许消费者自驾车在野生凶猛动物出没的园区内游览,直接降低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标准,本身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自驾车的驾驶人为普通人,在野生凶猛动物环伺的处境下,可能下意识地采取不当措施,从而置身于严重危险之中。对于这种巨大风险,野生动物园应当全面评估,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消法》的要求,公园既要尽到警示风险的义务,也要安排其他的安保措施,比如对自驾游游览猛兽区的项目是否进行过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园方设立的安保制度,在人员配备上,在风险防范上有没有漏洞?这些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评估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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