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就“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声
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在消费者自驾车游览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开门求助的多种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的攻击范围内。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项目危险程度相当的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
《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除切实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经营者还应采取实质性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如对车辆进行检查、加装防护装置、强制落锁、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备麻醉枪等紧急救助设备,使消费者不致轻易遭遇生命危险,或发生危险后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经营者如不能采取实质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有关风险隐患将始终存在。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还指出,一些游览项目存在较高风险,消费者要慎重选择。在游览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自身安全,严格遵守警示提示,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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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对于动物园里的动物伤人,如何确定动物园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应条款。其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关于动物伤人问题,《侵权责任法》有多项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与第八十一条相比,对于家养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动物园这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高风险游览项目、对消费者更具保护能力的经营单位,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动物园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者的责任承担明显低于家养动物饲养人。从实践来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够有利,建议修改完善。
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撰文表达过类似的意见。据杨立新透露,《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对第八十一条就有争议,他和其他一些专家认为,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包括猛兽,在家养动物尚且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对动物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妥。但立法机关认为,动物园饲养动物,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还有专业的防护措施,因此降低归责标准。
杨立新认为,从现在的实践看,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因此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修改,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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