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一小区长期供水不足 洗澡洗衣难业主已苦熬多年
业主入住几年之后因为用水出了问题才发现供水系统存在着缺陷,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找谁解决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就相关问题做出分析。
经济之声:辽宁省营口市东方庭院这个小区长期供水不足的情况,业主们的诉求大概有以下几个,一是认为供水部门有义务依法承担维修监督和养护的责任,要求解决花钱供水的问题;第二,如果开发商是私拆,没有办理验收手续,说明水务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应该由供水单位跟其进行交涉;第三,目前本小区原泵房仍完好存在,可接装安全卫生的无负压装置供水。但决不能走老路,再用原泵房蓄水池二次污染泵水上楼,让百姓吃脏水。这是他们的三点诉求,这些诉求合理吗?
芦云: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这个小区的管线设计在开发商设计之初,包括验收是不是合格。因为有信息显示,可能因为早期入住的人少,管线可以满足,后续入住量加大,管线过细导致供水不足。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对于早期范围内的管线、线路属于主体结果的一部分,也即开发商在这个部分必须满足国家对于建筑物设备设施建筑规范的要求。如果经过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发现小区之所以供水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管线过细所导致,那么这个开发商应当对此承担第一责任。因为相当于他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有重大的瑕疵,而重大的瑕疵又导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必需。
另外,如果这种情况下通过了验收,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时候,是不是存在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此外,其实他有安装二次加压的设施,但被拆除了,正如上述所提到的,如果它的设备设施本身是完好的,或者足够提供小区业主的供水,但是因为设施设备的拆除,导致现在这种情况的产生,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谁所拆除,这相当于是对小区必须的附属设备设施的一种损坏,这个机构或者组织也应当对小区的供水不足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进行赔偿或者重新进行加装。
裘叶:首先,该问题还是需要鉴定,确认原因到底是由谁所引起。其实适才也提到,小区内部的管线铺设可能由开发商进行,而小区之外的管道铺设可能由市政管委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所以现在会有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也即目前这个小区用水困难或者用水紧张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从上述的信息得知,当初开发商包括这个小区设计的时候,对于用水采用了一个泵房二次加压的方式来进行,即最初的设计应该是满足了小区的用水要求,但最后竣工验收的时候,有没有验收了,这是需要业主去核实的。
如果确定是由于开发商所造成的,则还是得找开发商,而不能因为开发撤出了那个小区对这此事事就不管。因为在法律主体上,开发商只要没有注销,它对于开发的房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业主可以采用法律途径继续去追究后续的问题。当然,水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也提到,现在水用情况不好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泵房被拆除挪作他用,这个责任人是谁,业主也需要找出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续的问题。
经济之声: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已经失联很多年,水务公司方面说,这是一笔很大的钱,也没有办法将它解决掉。而现在小区的水只够小区居民水用来做饭、喝,其他用途都不行,而且有可能这个水被二次污染过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业主怎么办,怎么维权?
芦云:“失联”确实是一些责任主体逃避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正如裘律师所介绍的,只要这个主体没有被注销或者吊销,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再不行,可以公示,最终将这个责任主体找到。现在首先对于小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管线过细的问题需要有一个责任的认定,这个责任人肯定是开发商。第二,在拆除二次加压房的时候,不管它是小区业主委托,或者是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它都是一个独立主体,业主也可以通过起诉物业公司,将物业公司的拆除问题解决掉。最后,如水务公司所提到的,因为合同法有关于供水、供电、供气的一个合同约定,但它只是局限于公共部分,比如水质问题、水压不足,一旦进入小区之后,小区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责任义务,一是在开发商,二是在物业。所以业主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的查询或者通过一些行政投诉或举报,查询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先将其找到,这样的途径可能目前还比较可以执行。
裘叶:我个人有一种建议,但这个途径目前能不能走得通还不太清楚。有一个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为这个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于公用设备设施有一个法律解释,它提到,应当由业主或者有关业主共有的附属设备设施,一般可能包括电梯、天线等,但它后面还会有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上述提到的泵房,最初是有的,后来被某些人拆除挪用,这些东西能否可以被认定为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如果这个方式能够被认定,是否可以采用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方式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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