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爽约被司机打至重伤 索赔出租车公司被驳回
乘客爽约被司机打成重伤,索赔遭到驳回,网约车纠纷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淘宝9月7日起全面禁售国内电话卡,新办法能否堵住电话诈骗黑洞?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探讨本周消费投诉热点话题。
央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不少朋友出行经常是用打车软件来进行网约车,然后约车之后出行,觉得还是挺实惠方便的。现在大家也看到网约车种类也非常多,选择也比较多。随着这个网约车乘客数量的增长,与之相伴的一些纠纷、争议也是越来越多。
今年6月15日,浙江首例滴滴车主延误出行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最后同意调解,滴滴打车所属的小桔公司和司机分别补偿乘客施女士等人4000元和1500元。尽管施女士最终获得了赔偿,但长达10个月的维权经历让她心力交瘁。这个案子的判决最终施女士还是感到满意的,但是这个维权的过程非常的难。
潘圆:交通部门在加大管束力度,昨天有一个新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把约租车司机和普通的出租车司机纳入轨道管理,对驾驶员有要求比如无犯罪记录要求几年以上等有相应的规定。现在约租车毕竟门槛太低,而且缺乏核查,整个平台没有真正担起管理责任,也有一些恶性的事件发生。而我们实际上北京各地的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规定不是特别一样的,但是像北京上海都是要求正规出租车司机要几年内无犯罪记录,因为毕竟曾经也有人讨论过,出租车司机的这个工作跟其他的工作不一样,你要坐在他的车上,要把你的生命财产都交付给他,对他们有一个严格的资质认定是必要的,约租车也是一样。
2015年12月5日,刘先生通过打车软件招揽出租车下班回家,不过刘先生的同事已叫来了其他出租,在出租车司机李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刘先生向李某表示要与同事搭乘其他出租车,并同意给予李某适当经济补偿。不过李某不同意,并与刘先生发生争执后将他打成重伤,后来经过全力抢救,刘先生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他与出租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在李某接单后即成立并生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承运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公司则辨称,是刘先生单方终止了承运合同,李某伤人的行为发生在承运合同终止之后,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机职务行为的范围,造成的后果与出租公司无关。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个人行为是原告致伤的直接原因,并非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出租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邱宝昌:对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值得商榷,它说是在终止服务以后的个人行为,打人不是出租公司打的,那是有刑事责任的,这个行为应当由出租司机来承担,但是它是在提供出租服务的过程当中发生纠纷造成的伤害,民事责任应该有个连带。判决里面讲了服务终止后发生,我认为它认定事实不清,作为刘先生肯定提出你不停止服务了,同事来的出租车我坐了,这时候他没有同意,你提出了一个方面他就提出异议,发生了争执打的,相当于我们两个签了一个合同,我想提出终止,是不是就能马上就终止,你同意了,那就终止,如果你没有同意,就是在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实际上刘先生很通情达理的,他知道他违约,他要给你一定的合理的补偿,你不同意,发生纠纷打人。这个过程是在履行服务过程当中,如果已经终止完以后,双方离开了现场,第二天他去打人,他就是个人的行为。他也是履行服务过程当中纠纷引起的,单位也有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案子中它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你提出终止服务,提出解除合同,他没同意。正因为不是说我们合同法没有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就立刻生效,不是就终止,而是你不同意必须还得履行。
所以他算违约,这就是在履行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合同没有去完全终止,至于平台有没有责任,平台是提供是哪个出租司机或者是哪个专车司机来了以后,既然是个人行为,车是单位的车,出租是公司的,它提供的服务是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尽管是通过平台预约的,而不是说在马路上招手停的,但是对外提供的服务,我不知道这个司机是谁,我就知道这是哪个公司某某公司给我提供的服务。我认为判的事实没有查清,服务没有终止的情况下就让出租公司免除责任值得商榷。约租车的平台肯定有责任,但是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因为你没告他。所以说法院没有做出平台有责任没有责任的这种认定。咱们现在要明确一个问题,在街上招手停,或者在出租车指定的地方去上车,这是一种提供服务的,要约和达成合同的方式,通过平台,它也是一种形式,给个居间告诉你谁给你提供服务,不管是招手停的还是通过网约平台去约车的,都不能改变最终服务的提供者是谁。就是例如专车司机个人的,是你给我提供服务,不是平台给我提供服务,就是这个从甲地达到乙地是个人的自己的车,还是出租车公司的车,不能因为网络约车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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