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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09-07 08:4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0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9.《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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