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微信骗局升级 返利、报销皆为坑
看到这么多人使用过,效果都还不错,一心想要快速减肥的李女士再也按捺不住了,通过微信订购了一套魔鬼瘦身组合的产品,到货之后自己按着对方的指导每天按时服用。
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宣传中别人用一星期就立竿见影,可是自己连服10多天,却一点效果也没有。
图为央视节目截图
李女士:吃到半个月的时候我就问她,人家也不耐烦,不怎么说话,有时候说忙,有时候说等等,到后期就把微信给我删掉了。
李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这时候她才发现,对方给自己发货的快递单上竟然连发货人信息都没有,自己也早已被对方拉进了黑名单。
微商购物,属不属于网络购物?
微商很热,也很乱。
7月22日,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指出,微信购物投诉迅猛增长,并表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此文一出随即引发热议,紧接着,甘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引发热议的《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措辞和表述存在不严谨、不完整的问题。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新《消法》规范的范畴。”
消费者在朋友圈里的微商购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呢?带着疑问,央视财经《消费主张》记者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
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 张道阳:交易活动无论在网上网下,都受法律规制,没有法外之地。随着微信的流行,通过微信开展的交易活动越来越多。就这些交易活动本身的性质而言,都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微商购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吗?
张道阳告诉记者,所谓“微商”没有标准的定义,受什么样的法律保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 张道阳: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利用微信渠道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二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利用微信进行交易的个人。其中,个人之间偶尔交易的,比如转卖一个二手商品或者闲置物品之类,不属于经营活动,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经常性地或者成规模地利用微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规定,履行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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