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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莫名“被退款” 携程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2016-08-09 08: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0

  携程公司表示,公司事先并不知晓本案所涉机票为联程机票,而是在韩先生投诉后才知,故不存在欺诈。大理至昆明的航班全价为1270元,而韩先生通过其平台预订的价格为920元,显然携程公司是按照正常的机票价格与韩先生进行的结算,且韩先生也顺利搭乘了其预订航班,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已然履行完毕。另就法律地位而言,携程公司属于服务商并非销售商,其仅提供票务预订服务,具体的票务情况由供应商负责。

二审认定携程欺诈

  判决“校准”赔偿基数

  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故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韩先生通过携程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携程公司并未在网站上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

  其次,携程公司虽然并非机票的销售商,但作为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携程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网络平台,因其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因此不可否认消费者通过其平台预订机票可能会比自己直接预订要便宜。但这不表示携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退取联程机票中后段行程费用并占为己有。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应当由韩先生享有。

  最后,由本案可知,携程公司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对于携程公司赔偿金额的判决,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携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公司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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