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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便利性引起监管的担忧 动了谁的奶酪?

2015-08-06 18:36 来源:新华网 0

动了谁的奶酪?

  细细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此番新规直指第三方支付机构“神秘的”沉淀资金与逐年繁衍起来的隐性清算功能。意见稿一旦实施,与其说损害了消费者的便利性,不如说在一定程度上动了第三方平台“野蛮生长”的奶酪。

  随着互联网金融近年来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内的确存在部分机构为P2P、众筹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等游离于支付牌照之外的业务。不甚透明的资金池由此形成,部分平台甚至将这些沉淀资金腾挪至理财、信贷等业务。

  “非金融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金融业务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他们)风险控制水平低下,没有建立透明的交易机制,信息披露不充分,属于典型的不受约束的场外交易”,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汉向记者表达了上述担忧。

  此外,独立于央行清算体系之外的隐性清算体系也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内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在各银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实现内部的资金轧清,从而轻易的绕开央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这对央行统计基础货币量,有效开展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对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带来负效应。

  在监管层来看来,依托于网络支付形成的这套“过顶传球”的闭环系统,犹如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生怕一个局部崩塌就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由此而来,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的无界运营时代或将结束。

  按照监管层的构想,第三方支付由此将回归通道本质,更多的体现金融中介服务商的概念。可以肯定的是,此消彼长间必然会切分涉事主体的蛋糕。据统计,某第三方支付旗下的合作平台共有300家,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落地后,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一块被侵蚀的利润将达到3000万至4500万元。

监管与创新之辩

  实际上,“央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非一时之兴。2010年6月,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监管。从2011年5月26日发放第一张“支付牌照”开始,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便开始不断演化和创新,监管层亦“摸着石头过河”,陆续公布的监管法规囊括了方方面面。

  在此前的“蜜月期”内,监管层并未亮出什么“枷锁”,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在现行规定下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

  直至去年,央行向多家第三方机构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关于风险控制与模式创新的规模性争议由此而来。据了解,彼时草案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已开始对第三方支付的转账、消费金额等进行了一定限制。

  一年过后,央行再次针对第三方支付管理征求公众意见,条条框框的增加难免引发公众“监管层护犊子”的又一轮猜测。

  在李汉看来,金融业的创新创业要有基本底线,监管层的风险预判和加强规范之举并不存在“偏心”之嫌。“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特征明显,要把国家金融安全放在首位,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危及公众利益”,李汉指出。

  有多年P2P行业从业经验的金马甲总裁、金宝会平台负责人樊东平则向记者分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是规范市场行为的一个过渡,将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有条件的准入清算业务,实行审批制度,“但绝不意味着能像现在一样,所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能变相的做清算”。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则更多地站在金融创新的角度评价此番新规的出台。他认为,以移动互联为基本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是在支付功能上的变革,使人们享受了高效率交易,是历史的趋势。“限制第三方支付会阻碍金融创新、大众创业,会阻止和扼杀创新”。

  业内人士和专家的观点看似“针锋相对”,本质上其实都是在探索金融监管与创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于前者来说,金融安全关系公众利益,任何一种模式的尝试都应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于后者来说,创新模式的探索打破了垄断的藩篱,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和便捷性。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建议的那样,在模式瞬息万变的环境下,金融监管也需与时俱进。监管本无可厚非,倘若尝试摒弃用传统的逻辑来制定规范,更紧密的与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或许能探索出一条健康的平衡之路。(记者 万方 实习记者 陈凯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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