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落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买卖双方都要善用后悔权
2014-01-10 18: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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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过后,京东商城高调宣布率先试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京东试行《新消法》的态度是积极的,但自称“率先”却高调过头了。事实上,其所谓“试行”,主要是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落实执行。而就民间一般称为“网购后悔权”这一条款而言,淘宝商城(天猫的前身)早在2008年初就开始“试行”了。当然,就算淘宝实行得再早,它也称不得率先,毕竟,后悔权这东西是个舶来品。
既然后悔权是从国外引进的,那么看看他们的情况,再对比我们的情况,进行借鉴完善的工作当是有益的,至少可以平息很长时间以来围绕后悔权利弊的争讼。提到国外一些国家对后悔权的理解应用,学者们常会讲到这样一个故事:在瑞典,有一位女士要参加一个盛大宴会,可临近宴会时她还没有合适的服装,于是就到商店购买了一套高档礼服。宴会结束后这位女士拿这套服装到那家店退货,店家并没有问这问那,直接就给退款了。
在瑞典这种绝对的“无理由”退货,在中国真的也可以实现吗?对于这个问题,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多倾向于给出否定答案。
人们的“否定”,并非指向达不成“退货”,而是指向绝对的“无理由”。在卖家看来,国内买家的问题在于贪便宜、爱沾光的人太多,即恶意退货者众,这会让卖家损失太大,成为经营中无法承受之重。聚美优品推出“30天拆封可退货”政策后,曾出现消费者将使用后的化妆品进行劣质填装退回商家的案例。
也有淘宝店家反映,有的买家一次拍下十多件衣服,到货后一一试穿,留下自己喜欢的一件(有时一件都不留)剩下的全部退回商家。正是由于存在恶意退货及过度维权现象,商家担心利益受损,就为退货加上了限制条件,这实际上就为后悔权筑起了一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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