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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落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买卖双方都要善用后悔权

2014-01-10 18: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0

  关于可能有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这一点,《新消法》实际上也顾及到了。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出四类商品除外之后,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规定。而正是这种补充规定,让许多消费者对无理由退换货的实际执行情况产生怀疑:这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霸王条款”被商家滥用呢?至于“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样的规定更可能被商家滥用,以至成为消费者退货的一个不可承受之重。

  淘宝商城当初推行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消费者都对此寄予了厚望,可四年多过去,这项看似惊艳的利好措施,至少没有像淘宝承诺的那样对消费者起到了多么大的保护作用。而伴随期望经历的高开低走,民间围绕它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也有愈演愈烈之势。现在《新消法》实施在即,尽管京东等电商已经开始高调试行,但并没有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而法律的制定者一方,也没有更进一步的与《新消法》配套的措施出台。

  有鉴于此,有学者指出,如果规则本身存在漏洞,那么利用漏洞就不可避免。但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特有。国外之所以能将消费者后悔权落到实处的同时,又推进了理性消费文化和契约精神的发展,很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西方的法律有细化的配套。比如瑞典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出台了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对《消费者购买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配套补充。在该法中,不仅将“后悔权”延长为14天,还规定必须在3天内先执行退款再处理纠纷。

  关于后悔权的争议,有网友提出,你不能只看到国外好的结果而忽视国外好的过程,国外之所以有今天,是当初像国内一样经历了不断付出的过程,也是不断摸索和不断自我调节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最终的结果。不错,后悔权在国内还是个新鲜事物,其成长过程必然伴随波折,但既然已经诞生了,我们就应该善待它,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毕竟,从各国实践来看,后悔权对引导理性营销与消费意义重大,是件最终可达共赢的好事。(记者 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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