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使用氢化油脂 奶粉分段标准统一
2013-12-25 16:44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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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暂不能达到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按照新细则有关生产0至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J146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部分]
适用范围
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
1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
2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0-6个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者使用灰分≤5.5%的乳清蛋白粉。
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并明确所使用各种植物油的种类。不得使用氢化油脂。
4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进行进货查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标签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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