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一个月领17张罚单 冒着处罚炮火600亿可转债过会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阿克苏分行信贷资金被违法挪用 副行长被罚
2018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银监罚决字〔2018〕6号、7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此外,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副行长郎新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阿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阿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郎新晓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副行长期间,应对该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阿克苏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鞍山分行违法发放贷款 领银监局7张罚单
2018年12月25日,中国银监会鞍山银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银监罚决字[2018]14~2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郭立新、张祥辉对该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赵佳龙对该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宋城城对该违法行为负监督责任,张会革、韩利对该违法行为负承办责任。
其中,鞍银监罚决字[2018]14号显示,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鞍山银监分局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罚款五十万元。
鞍银监罚决字[2018]15号显示,郭立新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郭立新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6号显示,张祥辉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张祥辉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7号显示,赵佳龙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赵佳龙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8号显示,宋城城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宋城城警告处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19号显示,张会革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张会革取消任职资格3年。
鞍银监罚决字[2018]20号显示,韩利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的违规贷款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鞍山银监分局决定对韩利取消任职资格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天津通逸支行授信分析违法不尽职 遭银监处罚
2018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筹〔2018〕25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逸支行授信分析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被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