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一个月领17张罚单 冒着处罚炮火600亿可转债过会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违法发放并购贷款 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超限
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南充分行违法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遭央行处罚
201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存在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并处单位1万元人民币罚款。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忻州分行账户管理违法违规 遭央行警告罚款
2018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对其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松原金融统计科目归属错误 违法行为遭处罚
2018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松原分行金融统计科目归属错误,对其处罚款1万元。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宁波分行授信业务管理违法 遭宁波银监处罚
2018年12月2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宁波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监罚决字〔2018〕2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存在授信业务管理不审慎违法违规行为。宁波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机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交通银行灰色的12月:贵州分行多宗行为违法 遭央行罚款并责令改正
2018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存在金融统计类、支付结算类、反洗钱类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处以罚款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罚款495,000元,另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共计50,000元。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