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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与兴业对簿“仲裁” 三问先行赔付方案

2016-09-24 14:04 来源:证券时报 0

  二问:兴业证券

  胜诉几率有多大?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共有欣泰电气、温某、刘某等18名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目前仅有四人被提起仲裁。其中,欣泰电气是第一被申请人,公司原副总经理的王某、原总经理孙某、现任总经理刘某为第二、第三和第四被申请人。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此前专门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会商机制,就欣泰电气案存在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不过,就在日前有媒体报道,温某称:“只要自己没坐牢,欣泰电气就将继续经营下去,并在未来或寻求资本的帮助。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来保证现有员工的利益。”

  “这表明温某还没有被刑事拘留,尚处于较为自由的状态,但欣泰电气的生产经营无疑受到较大影响。加上之前的回购问题,欣泰电气是否能持续经营存在疑问,赔偿能力也存在疑问,后续兴业证券是否会进一步追加被申请人,有待跟进。”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律师称,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电气和兴业证券的仲裁申请书公告等材料来看,欣泰电气造假的事实得到确认。加上多方之间的约定,兴业证券胜诉几率较大。

  不过,臧小丽律师则指出,兴业证券的三项仲裁请求中,其中第一项请求获赔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兴业证券要求欣泰电气赔偿直接损失2138万元,具有客观事实依据,即兴业证券向证监会支付的罚款等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至于兴业证券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比如打算先行赔付给股民的金额5000万元,因为该笔还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支付给股民,该项请求可能暂时得不到仲裁庭支持。

  三问:

  先行赔付会否受影响?

  一直以来,业界对于先行赔付制度都存在着争议。在欣泰电气案中,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就是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问题。那么本次兴业证券向欣泰电气提起重大仲裁,是否也会对先行赔付制度产生一定的启示作用呢?

  实际上,先行赔付已有先例。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海联讯案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在兴业证券的仲裁申请中,兴业证券对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暂定为5000万元,不足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十分之一,对焦急等待获赔的受损投资者并非福音。”刘国华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下达已有数月,但兴业证券对投资者的赔付具体方案迟迟无法出台,适格投资者的范围无法确定,加上之前的赔付方案所称需要扣除因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损失,结合区区5000万的暂定赔偿金额,兴业证券可能会扣除相当大的系统风险损失。不过,系统风险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之前的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案中均未考虑系统风险扣除问题。

  刘国华律师分析,如果具体赔付方案不能令受损投资者满意,很多投资者可能对现行赔付方案说“不”,欣泰电气和兴业证券均可能面临投资者的诉讼索赔。

  宋一欣律师看来,从此次兴业证券向欣泰电气提起重大仲裁看,虽然政策出台的动机值得肯定,但先行赔付制度的确存在设计欠周的问题。比如,被处罚人欣泰电气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的可能性;比如,实施先行赔付所产生赔付不当的或有风险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如今发行人与保荐人对簿仲裁一事,也说明先行赔付政策中存在另一个设计欠周的法律命门,即虚假陈述行为人与参与人之间的承责范围与比重的认定,无疑应当由最后的司法裁判为准。但在没有司法裁判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捆绑各方责任人赔付义务并不可取。兴业证券提请的仲裁案,在某种意义上补上先行赔付政策存在法律缺失的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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