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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菲亚特4S店买到“二手”车 获赔三倍车款

2016-08-08 16:01 来源:广州日报 0

  雨刷器刷出二次销售骗局 获三倍车款赔偿

  2015年4月2日,山东省阳谷县消费者张先生在德众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1.4T小轿车。同年7月24日,因雨刷不太好用,张先生致电聊城市北斗大众4S店,要求更换雨刷。但4S店客服人员告知张先生,雨刷还差3天就过“三包”有效期了。张先生感到疑惑,新车才买了3个多月,雨刷怎么就临近“三包”有效期了呢?客服人员答复说,雨刷属易损件,“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或1万公里。相关信息显示,张先生的车是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计算“三包”有效期的。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张先生所购买的该辆小轿车已经在2015年1月27日进行过销售,并且已在厂家车辆质保系统中登记备案,且该销售记录有茌平县国税局的发票为证。而德众汽车公司称,导致车辆购买日期与录入质保系统的日期不一致的原因,是电脑系统故障造成的。张先生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于同年9月再向山东省消协投诉。

  张先生认为德众汽车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已经对其造成实际损害。在山东省消协的支持下,张先生将德众汽车公司、生产厂家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德众汽车公司退回车款、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17.12万元,并三倍赔偿损失44.85万元,要求生产厂家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辩称,张先生所购买的车辆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该公司没有对张先生实施欺诈行为。为完成生产商的销售任务,该车辆于2015年1月27日进行过预售,但并未实际销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认可涉案车辆存在虚假销售申报的事实。被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明知该车辆已经开具过销售发票、录入了厂家的质保系统而故意未向原告张先生进行告知,在张先生查明实情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时,被告德众汽车公司仍作出电脑系统故障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虚假说明。而被告所隐瞒的先期销售行为,缩短了原告张先生所依法应当享有的质保期,给张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德众汽车公司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对原告张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原告张先生退还车辆,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向原告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4.95万元,并支付赔偿款44.85万元。

  消委会点评:

  本案中,经销商辩称只做了虚假出库,走了个手续,车辆依然是新车,但法院依据销售发票为销售凭证,根据《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判令其退一赔三。

  消委会表示,这一案例再次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为完成任务或获得厂家返点而做虚假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样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审理结果对目前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文/广州日报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穗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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