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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炒作、严防造假 监管新规揭去票房“朦胧面纱”

2016-07-18 08:55 来源:中国证券报 0

­  多部暑期档电影正在热映中,“高票房”也再次成为二级市场炒作的热点。但上市公司披露票房收入时,有多少能转化成营业收入通常语焉不详。深交所日前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票房收入时,披露“截至公告前一日来源于该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业内人士指出,深交所此举意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有利于抑制眼下的票房炒作,并严防票房造假的乱象。

­  揭去“朦胧面纱”

­  深交所指出,影视行业发展迅速,高额票房作品越来越多。由于票房收入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则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次修订要求公司披露来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强调,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  2013年1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并于2015年2月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制作的电影上映后,当统计的累计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时,应当在知悉前述票房收入信息后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电影的上映期间、累计票房收入及统计区间、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并就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差异进行说明和提示风险。

­  但上述规定只要求“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差异”进行说明,并没有说明具体影响。以当代东方为例,公司5月3日晚公告称,全资子公司盟将威参与投资及制作的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于4月29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5月2日24时,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4天,票房成绩超过4.3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票房收入以中国大陆地区各地电影院线正式确认的结算单为准,公司就该影片取得的财务收入将按照票房收入分账比例以及公司与其他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这也是上市公司披露票房收入的一般格式。

­  而最新修订的《指引》除了要求披露电影的上映期间、累计票房收入及统计区间外,还明确要求披露“截至公告前一日来源于该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区间范围在30%以内”。深交所指出,上述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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