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炒作、严防造假 监管新规揭去票房“朦胧面纱”
票房与营收相差几何
“票房收入不等于营业收入,而且与营业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电影分为投资、制作、发行、院线、影院等多个环节,不同的环节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票房进行分成。仅仅披露票房收入,而不详细披露票房收入能转化为多少营业收入没有多大意义,而且很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某影视上市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在国内,电影票房收入要先扣除3.3%的特别营业税,以及5%的电影事业专项基金,剩余的91.7%才是可供分配的票房。在可供分配的票房中,电影院及院线提留57%,中影数字提留1%-3%作为发行代理费,剩余的40%-42%属于制片方和发行方。然后,制片方会根据事先的约定支付发行方一笔费用,一般是双方分到这部分的5%-15%,剩下的钱扣除成本后由制片方跟投资方按照约定分成。
以电影《后会无期》为例,总票房为6.5亿元,需要先交纳2145万元的特别营业税和3250万元的电影事业专项基金。剩余的5.96亿元票房中,院线和影院拿走3.4亿元,发行方分得3000万元作为发行费。然后扣除制作成本5100万元,剩余1.75亿元供制作方和投资方分配。根据协议,博纳影业拿走其中的40%,剩余的60%由导演韩寒、制片人方励,以及另一名投资人路金波分配。
票房收入与营业收入不同,不同环节的影视上市公司所得票房收入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更是不同。院线类影视上市公司万达院线日前公布的6月份经营简报显示,1-6月累计票房收入(含境外)40亿元,同比增长40.6%。这与华谊兄弟、光线传媒、长城影视等制片类影视上市公司公布的票房收入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显然不同。
同时,国内影视上市公司通过跨境并购、国际制片等方式,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电影市场,不同电影市场的票房分成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以好莱坞流行的阶梯式分账模式为例,一些大片上映的第一周,制片方可以分走80%的票房收入,而影院只能分得20%;而电影上映时间越长,制片方分到的越来越少,第二周第三周可能会降到60%,到了第四周可能只有20%,而影院则此消彼长。
抑制炒作严防造假
“除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深交所对《指引》的最新修订还有利于抑制眼下泛滥的票房炒作现象,并严防票房造假行为。”上述影视上市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从当前情况来看,公司的影视作品票房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深交所指出。而眼下,“高票房”已经成为二级市场炒作的重点。今年6月8日,备受瞩目的电影《魔兽》上映首日票房便突破3亿元,也由此催生出“魔兽概念股”,万达院线、华谊兄弟、美盛文化、美邦服饰等上市公司均受到二级市场的热捧。
“票房收入不等于营业收入,而由于制作成本的问题,票房收入更不等于净利润,高票房炒作逻辑不清。”上述影视上市公司高管指出,以当年上映的热门电影《失恋33天》为例,其票房虽然只有3.2亿元,与当下很多动辄十几亿票房的电影不可同日而语,但其投资只有900万元,投资收益比达到1:35,成为华语电影史上最赚钱的电影之一。相反,很多电影虽然票房很高,但由于制作成本同样居高不下,影视公司反而可能亏本。
在票房炒作的驱动下,票房造假也成为电影市场一大毒瘤。2015年,电影《捉妖记》以超过24亿元的票房夺得中国电影票房冠军,但随之便引来了关于票房造假的争论。(任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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