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博士于艳茹因"抄袭门"被撤学位 法学家称"过重"
争议焦点
●学位撤销的标准是什么?
●应由谁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校方调查处理程序是否规范?
●以“非博士论文过错”而撤消博士学位合理吗?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以行政权力判断学术问题?
●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合理吗?
链接
那些因“抄袭”引发的争议
田永诉北科大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监考老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后又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1998年6月,田永所在系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属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9年2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设为指导性案例)
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其学籍案
2005年,原暨南大学2004级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甘露的课程论文被任课老师发现系从网上抄袭,要求其重写。甘露第二次提交的考试论文又被发现与某篇已公开发表的文章雷同。随后,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甘露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广东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其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暨南大学随后对甘露违纪事件重新进行调查,最终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决定。
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开除学籍的决定。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维持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历时五年,本案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判决确认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违法。
复旦调查著名学者博士论文涉嫌抄袭案
2010 年7月,网友发帖称著名学者朱某2003年再版博士论文有抄袭、剽窃现象,随后引发媒体报道。而后,朱某致函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要求启动调查,辨明是非。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后对此进行调查,并于2011年1月公布调查结论,认为朱文在学术规范存在问题,但“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
此外,该校2012年受理的举报均公布了调查报告全文。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