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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云南石油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案新进展:决定上诉

2014-12-19 11:59 来源:新华网 0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应上都存在问题。

  被告

  未提供合格依据 缺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认为,其实他们早已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渠道,在销售目录中也能找得到生物柴油的名字。但为何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拒绝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自己的销售体系呢?代理人解释,在诉讼之前,盈鼎公司并没有向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未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而且,生物柴油作为新能源产品,要经历封闭运行和全面推广两个阶段。云南省已确定昆明市作为试点城市,以全市公共交通车辆为封闭运行试点,但是尚未到全面推广阶段。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将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解释说,生物柴油和普通车用柴油不同,其储存、运输包括最终加油都需要专门设备。如果要使用生物柴油,必须重新更换整套设备。另外,很难掌握这些企业提供的生物柴油是否合格,将原告缺少对发动机破坏性试验和道路经济性试验的产品投入市场,万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好向消费者交代。

  而且,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只是云南省数百家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

  中石化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第一,没有把生物柴油和石化柴油混配在一起的工艺;第二,即使混配出来了,也没有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混配后的柴油是否达标;第三,由于混配后的柴油需要特殊设备储存,暂时没有设备。中石化代理人说,由于没有上级公司的许可,下属公司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同时,由于云南生物柴油产品目前在原料供给和技术环节上不稳定等,存在市场风险,因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

  判决

  30日内纳入销售

  不支持原告索赔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1/2,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绝将原告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故法院未给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12月8日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驳回盈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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