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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反贪局长李晓明被查实违纪: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

2014-08-04 08:56 来源:闽南网 1
媒体2月曝光李晓明等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的“海南办案之旅”。

  52岁的长春市反贪局长李晓明,正在接受违纪调查。举报者翟学军,是其经手案件当事人齐屿的丈夫。

  齐屿涉及海南多宗土地交易。2012年10月12日,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以协助调查长春市热力集团原董事长安桐森职务犯罪为由将她带走调查。此后,她由一名证人变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嫌疑人。

  妻子被捕后,翟学军启动针对办案人员的“反调查”。调查发现,从2012年到2013年底,长春市、区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赴海南等地查案,多次接受与齐屿案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证人郭昆代付旅游、吃住等费用。

  今年2月,媒体曝光李晓明等人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的“海南办案之旅”。5天后,长春市纪委立案调查,李晓明被停职。4月22日,纪委向翟通报,已查实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16次出差中,9次超标报销差旅费,其中6次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

  记者近日从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检察院获悉,李晓明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李晓明本人回应,除了查实的违规,他并没有受贿。

 

已被停职的长春市反贪局长李晓明。
已被停职的长春市反贪局长李晓明。

长春反贪局长李晓明被查违纪: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

  依靠这些举报材料了,翟学军扳倒 长春市反贪局长。京华时报记者陶冉摄

  庭审之前

  撤诉后再起诉

  7月23日上午,长春市中院第九法庭,安桐森、齐屿案一审开庭。为了更清楚了解妻子受审情况,翟学军特意在第一排就座。

  8点半,穿着橙色马甲的齐屿被带进法庭。51岁的齐屿看上去40多岁,她留着长发,扫了一眼翟学军后落座在面对法官的一张椅子上。

  这是齐屿被带走调查后,第一次见到丈夫。在之前的律师会见中,齐屿已经知道,翟学军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举报和控告办案人员,使公诉方第一次起诉夭折。

  首次起诉在2013年5月17日。公诉方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指控:齐屿在海南省澄迈县135亩土地案中,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657.5万元”。

  此案发生后,引出管辖权争议。齐屿的律师指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应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不归检察机关管辖。“此案涉案土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即使齐屿确实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也应由澄迈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而不归长春的检察机关管。”

  尽管翟学军及律师多次提出异议,齐屿仍于2012年10月22日被刑拘,11月5日被批捕。2013年2月5日,齐屿被移送审查起诉,在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5月17日,双阳区检察院向双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3个月内审结。8月16日,是齐屿案受理期限的最后节点。就在这天,检察院突然向双阳区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当天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对于突如其来的撤诉,齐屿方面冷静看待,并提出上诉。齐屿认为,双阳区法院没有在裁定书中列明检察院撤诉的事实和理由,且未宣示案件处理的后续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漠视和侵犯。其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双阳区法院认定双阳区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立即将她释放。

  翟学军称,检察院撤诉前,他已打听到,此举另有深意:“撤诉是准备将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并案起诉,从‘形式上’解决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2013年9月3日,长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齐屿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认为撤诉有理,但未回答案件管辖权问题。裁定书称:“上诉人齐屿的诉讼权利未受到伤害,其裁判结果和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9月3日当天,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对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并案侦查。经历一次审查起诉和退回补侦之后,当年12月11日,此案诉至长春市中院。

  变更起诉

  拿掉3项指控

  落款为2013年12月11日的吉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显示,齐屿原系吉林省工商银行一名客户经理,其涉案的135亩土地交易,分别是70亩和65亩两宗地块。

  据齐屿在法庭上自述,上世纪末开始,她利用多年积蓄,在海南省澄迈县投资土地开发。

  起诉书对齐屿有3项指控。其一,侦查机关查明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公款357.5万,共同以1400万元价格非法转让、倒卖135亩土地使用权。

  指控称,安桐森隐匿动用357.5万元公款,于2001年12月参与海南澄迈金鑫鸟语林公司的“鸟语林项目”,用于个人购买65亩土地。2005年,齐屿以同鑫实业公司投资人身份介入,成为“鸟语林项目”的股东。

  2006年3月,安桐森联系海南天盈物业有限公司的郭昆,欲将其与齐屿共同出资购买的70亩土地及动用公款357.5万元购买的65亩地的使用权卖给郭昆。同年12月,郭昆的公司将135亩土地1400万元购地款转到吉林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由齐屿提现。

  另外两项指控是: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价值430万元别墅;共同收受贿赂392万元。

  今年5月9日,二次起诉出现转变。

  长春市检察院对安桐森、齐屿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和补充起诉决定。变更起诉书显示,检察院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上述3项对齐屿的指控被去掉。

  新的指控称,齐屿和安桐森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20亩,获利490万元。指控称,齐屿于1999年以110万元购买澄迈县盈滨岛20亩土地,后以600万元卖给大连北府集团公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刘本善被指“应安桐森的要求”买地,以感谢安曾给予的帮助。

  法庭上,齐屿始终否认有罪。齐屿和安桐森均否认共犯情节,两人均称:安只把刘的电话给了齐,仅仅是牵线,从联系刘到起草协议、谈价格、达成交易等环节,都是齐独自完成,安没有参与。

  公诉方则表示,刘的证言足以证明上述指控。对此,齐屿和安桐森要求刘出庭当面对质,法庭未予支持。

  “齐屿与安桐森共同犯罪指控,是拼缝的结果,是极不负责任的。”齐屿的辩护人郭凤武律师当庭称,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拼凑、剪接刑事诉讼程序,致齐屿被错误追究。

  郭凤武提出土地案管辖权问题,公诉方回应称:20亩土地交易结果地在长春,系齐屿、安桐森共同受贿,检方发现漏罪即有侦查权,不存在管辖权争议。

  郭凤武强调,20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系民事行为,“对经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作价入股和与他人联合投资开发。二级土地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法律允许联合开发的双方自由议价。”

  公诉方坚持认为,该交易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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