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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生育证办理材料(图解)

2014-02-14 15:32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7

  (六) 生育过遗传性疾病患儿且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申办生育证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不得发放生育证,并动员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七) 再生育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签发生育证,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 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人口计生委统计信息机构备案。

  (九) 再生育审批小组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全体领导成员和负责政策法规、统计信息、科学技术、监察、信访等工作的人员组成。

  (十) 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可生效。

  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生育证登记、审批材料的归档、立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期限保存,以备查询。

  (十一) 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发证或逾期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持证未孕的妇女免费进行孕情检查。

  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时,应当查验其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并通过“实时通”系统及时通报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十三) 对住院分娩的产妇,接生机构应在生育证内如实填写婴儿出生情况,并加盖单位印章。所有住院分娩产妇及新生儿信息都要通过“实时通”系统及时通报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对非住院分娩、未作婴儿出生情况登记的,由产妇所在村级专干负责登记,并加盖单位印章。异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发现并核实后,应予以登记。

  妇女持证生育后,不得凭原生育证再次怀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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