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17-03-17 19:20

­  四、保障措施

­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要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省市政府,共同推进对口合作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力量,切实承担好对口合作综合衔接和相关日常工作。相关省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口合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工作推进落实,将对口合作任务落到实处。支持对口合作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开展互访或座谈交流,共同研究推动重点工作。地方开展对口合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对口合作省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共同编制对口合作阶段性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编制重点合作领域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口合作工作目标、范围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要根据阶段性实施方案和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对口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并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组织部。

­  (三)推进干部人才交流培训。对口合作省市要组织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促进观念互通、思路互动、作风互鉴、办法互学。依托东部地区相关省市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定期安排对东北三省地方政府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中央组织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按照职能分工指导重点领域合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对口合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口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在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支持在对口合作省市先行试点开展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对口合作省市产业、金融、开放等方面政策经验交流和复制推广。

­  (五)创造良好合作环境。东北三省四市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合作各项工作对接,对相关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要开辟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协调推进。相关省市要在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六)加强督查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口合作工作成效评估。对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省市,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合作进展缓慢的省市,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口合作省市也要相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确保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的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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