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共促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业创新水平。
1.科技研发与转化。鼓励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
2.高校院所交流合作。积极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间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学科共建和学生联合培养,定期组织师资交流和学生互访,研究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合作办学,共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创新平台。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3.创业创新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支持东部地区向东北地区推广培育“双创”企业、“双创”平台和创客的经验做法,推介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东北地区要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与东部地区共建一批双创平台,营造良好创业创新氛围。
4.高端人才交流。加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鼓励对口合作省市搭建人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创业创新。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对口支持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四)搭建合作平台载体,探索共赢发展新路。
1.功能区对接。加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点开发开放平台间的交流对接,积极推广东部地区各类功能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2.合作园区共建。支持在东北地区建设对口合作示范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支持东部地区重点园区在东北地区设立分园区,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合作发展“飞地经济”,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
3.重点城市合作。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对口合作框架下,加强重点城市间合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群协调发展,解决“大城市病”,建设宜居、智慧、低碳城市,以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学习互鉴,引导东北地区学习东部地区在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转型、棚户区改造、产城融合发展和特色小镇建设、城镇行政区划优化设置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
4.多层次合作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对口合作产业联盟及产教联盟,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等对接合作,促进理念互融、信息互通、资源互享。支持东部地区通过联合组织招商、联建招商网站、委托招商等方式,协助东北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建立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专家智库间常态化交流机制,鼓励举办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论坛。支持建设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和支持相关省市结合实际,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扶贫开发、劳务协作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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