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荣犯落马路线及犯罪事实披露 退休厅官刘玉超再犯

政知局   2016-07-15 09:29

  副国级“老虎”苏荣又一次刷爆了朋友圈。》》揭秘苏荣的后台有多大?

  7月13日,传来了苏荣被提起公诉的消息。赶着这个时间点,有媒体起底了“权钱交易所”所长苏荣的那些掮客们。政知局注意到,十八大后,落马的副国级官员中,苏荣是最晚一个进入公诉程序的。

  目测等到苏荣站上被告席接受审判时,仍将有一次集体刷屏。政知局在这时说的一件事,也正与苏荣有关。

苏荣首犯的“罪名”

  记性好的小伙伴,对苏荣被双开的通报可能还有印象。

  2015年12月16日,中央纪委官网通报苏荣被“双开”,此时距离苏荣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的时间——2014年6月14日17时,已经过了一年半。

苏荣犯落马路线及犯罪事实披露 退休厅官刘玉超再犯

  那份通报中有四个“首次”,其中之一是“大肆卖官鬻爵”。《苏荣案警示录》披露苏荣卖官的情形是:什么人都收,上至省级干部下至副县级干部;什么东西都要,既有巨额现金也有名贵字画、瓷器,连价值仅千元的小摆件也来者不拒;办成的收,办不成的也收,还有收钱不办事的。苏荣在忏悔录中说:“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就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媒体揭露的那些掮客们,就是这个交易所的业务员。

  不过,四个“首次”中最引起政知局关注的是“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此前有人拒不执行组织决定,但敢擅自改变的罕见。有评论指出,组织决定是经一整套严肃的程序和讨论研究后确定的,苏荣作为个人敢于凌驾于组织之上,说明其已经可以为所欲为。

  让政知局惊讶的是,继苏荣之后,这项“罪名”再次出现竟然是因为一位厅官,而且还是退休厅官。

退休厅官“再犯”

  7月12日,西藏纪检监察网发布了一条信息: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原副书记、副厅长刘玉超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经查,刘玉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越权处理干部、无故变更组织决定,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写个人学历;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搞钱色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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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玉超(中间戴帽者)

  5个月前,西藏纪委宣布刘玉超被查。当时披露的简历显示,现年62岁的刘玉超已于2014年11月退休。他曾任西藏朗县副县长,西藏工布江达县委书记,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退休前,刘玉超已经是正厅级的副厅长。

  继苏荣之后,这名被指“变更组织决定”并且是“无故变更”的厅官,是在退休15个月后被查的。根据通报的“对抗组织审查”这条,政知局觉得,纪委同志对刘玉超的调查在刚开始阶段一定不太顺利。

最严党纪的规定

  “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这几个字,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能找到的。有“最严党纪”之称的该条例,有两处涉及这个问题: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知局对照了上述规定,觉得虽然退休厅官和苏荣都有这个“罪名”,但两个人的具体问题可能还不尽相同。苏荣的情况更符合第六十三条。

  苏荣如何“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苏荣案警示录》有披露:

  苏荣对持不同意见的干部,公然打击报复,甚至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让许多无心“攀附”的干部,也产生了“不敢得罪他”的心理。2009年8月,时任省冶金集团公司董事长屠某,对苏荣力主的某集团收购南昌某钢铁公司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苏荣在省委常委会已通过屠某任省国资委副主任的情况下,违规搁置了屠某的任职。

  必须提一句的是,中央纪委发布苏荣的“双开”通报时,上述条例虽已全文发布,但尚未实施,直到2016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退休厅官刘玉超,算得上条例实施后,首个触犯这一“罪名”的官员了。鉴于退休前副厅长的身份,他更有可能“无故变更”的组织决定是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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