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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下发通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

2015-07-30 15:20 来源:南安商报 0

  近日,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

  今后,除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规定的市区规划区和小城镇的城镇规划区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乡镇(街道)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各审批环节不超10个工作日。

     在城镇规划区内 符合条件的可翻建

  《通知》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区域分两种情况:在城镇规划区内,各乡镇(街道)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应予以批准就地翻建。

  在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应统筹安排,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在城镇规划区外,对利用原有宅基地申请改建(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80-120平方米)前提下,允许其原址局部移位或增加不超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不包括需办理农转用审批的新增用地)。”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加快乡镇、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村庄规划工作。同时,要把村庄规划实效性提升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一律不得以未编制或正在修编规划为由不予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申请。

     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要建新宅需腾退旧宅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住宅用地将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与所在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约定按时腾退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暂缓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村民建房将申请实行家庭全员实名制,防止以分户、析产等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用地。不过,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另外,新规禁止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用地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推进一站式服务 各级审批时限均不超10天

  在服务村民上,各乡镇将逐步推进“一站式”服务管理,并设立窗口,统一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

  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到现场踏勘、实地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并对相关事项审核结果负责,转报上级部门。原则上,自村民到受理窗口办理后,各级审批时限均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费用方面,村民建房申请审批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村民建房用地负担。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只需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原址翻建或新建住宅后退出原有旧宅的,不需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村民退出旧宅基地 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各乡镇(街道)还将研究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规定,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可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

  此外,积极探索综合利用旧宅基地资源。对农村旧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闲置地、废旧地、空心村等,南安鼓励各乡镇(街道)运用农村土地“四政策一配套”措施,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盘活利用。

  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村、镇居民点复垦项目资金及复垦增加的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分配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倾斜。(记者 卓晓熹 邹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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