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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制造假烟提供便利 南安洪濑一男子获刑3年

2015-06-25 08:59 来源:南安商报 0

  为他人非法生产假烟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以为能赚点钱,不料半年时间不到就被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查获。日前,南安洪濑一男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

  【案例】出租场地供他人制造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10月24日,泉州、南安烟草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洪濑镇东林村查获一卷烟制假窝点,现场查获YJ14卷烟机一台、JY22接嘴机一台、烟丝50袋、散支卷烟170箱及大量制假原辅材料,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案值约130万元。2014年12月12日,涉案嫌疑人黄某某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2年7月左右,黄某某以年租金6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东林村养鸡场内两处简易工棚等场地,出租给一名“光头”男子。同年9月底,黄某某明知“光头”男子及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该场地内违法生产假烟,但仍继续出租场地,并在生产假烟期间,负责提供生产用电及协助守路望风等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在出租房屋时,不知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但在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时,仍继续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涉案违法烟草制品价值691507.55元、生产设备价值44万元,其行为亦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黄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释法】明知他人造假仍提供帮助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为制售假烟提供便利条件,无论是提供场所、设备、帮忙运输、提供证件等行为,都有可能作为共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君 通讯员 万子铭)(烟草打假举报电话:12313、1396032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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