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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线路调度员冲上客车欲点燃自制“爆炸物”

2014-10-15 16:56 来源:南安商报 0

【动机】两班线争抢客源男子一时冲动

  为什么发生口角就要点燃“爆炸物”?原来,陈某所在的公司,下辖的客运车线路之一是南安到翔云,而郑某所在的公司线路是英都至仑苍辉煌。

  春节期间,由于外出人员返乡,郑某所在的公司改变了客运车行驶路线,改为英都至市区。

  这造成他们与陈某公司的南安至翔云线路客运车争抢客源。陈某多次与对方公司的驾驶员交涉无果,甚至大打出手。

  承包英都至仑苍辉煌专线的老板老郑则认为,按规定,南安市A公司每辆客运车都要行驶至翔云后,才能调头返回南安,但驾驶员经常只行驶到英都就拉客回市区,抢了他们的客人,双方才会起冲突。

  没想到矛盾升级,陈某一时冲动,自制了“爆炸物”,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宣判】男子获刑1年6个月上诉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琐事纠纷,意图在客运车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今年7月,南安市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然而陈某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上诉称,南安市B公司与他们争抢客源,多次交涉无果又常起肢体冲突,因害怕再次被殴打,才酿成错误,事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自首,并且“爆炸物”经检验,不会燃烧、爆炸,对当时的人、车都不构成伤害,请求减轻处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陈某的辩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近日,陈某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陈某也因被阻止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并且有自首情节。”经办法官说,南安市B公司的驾驶员将车停放在不属于其营运站点的地方候客,是引发本案的因素之一,在犯罪未遂,并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判处陈某1年6个月。(记者 王君 通讯员 徐会霞 洪爱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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