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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与公交司机起口角抢方向盘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05-17 10:20 来源:泉州晚报 0

惊险 纠集同伴殴打司机 公交晃动乘客摔倒

回忆起事发的一幕,乘客黄某玲仍惊魂未定。她说,上车后,自己坐在后门旁的座位上,车辆在经过霞美镇霞美村红绿灯后,突然大幅度晃动并有急刹,四十余名乘客东倒西歪,有的差点摔倒。她也吓了一身汗,以为要出事故,急忙扶住前面坐椅的靠背,稳住身体。“车上有老人和抱婴儿的乘客,当时很多乘客都在尖叫和抱怨。”黄某玲说。

车辆停下后,陈某抢夺走车辆钥匙。据他交代,因担心驾驶员将车开走,他赶紧去拧车钥匙将车熄火,但却遭到驾驶员阻拦,两个人就抢起车的钥匙。随后,车门打开,在一旁等候的李某东、王某川等人窜上车,对张师傅拳打脚踢。

不久,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将陈某、李某东、王某川等人控制。

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 面临刑事指控

记者从警方处了解到,事发时,该公交车四周均有车辆通行。此外,行车记录截图和相关资料显示,陈某在争抢方向盘时车辆晃动厉害,有部分乘客摔倒,且该车行驶速度变化明显,瞬间达到34km/h, 又瞬间降到14km/h。争抢公交车钥匙期间,钥匙还被陈某掰断。

结合相关人证、物证,南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进行殴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李某东、王某川等人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1日。

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实质性损害结果,但陈某却面临刑事指控。对检方指控的罪名,该如何理解呢?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介绍,该案例中,陈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很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害乘客、候车人员或行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该案例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处以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记者 杨佳彬 通讯员 王慧蓉 黄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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