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职工“两险”合并实施

闽西日报   2020-08-12 17:28

  5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味着产妇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待遇报销,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近日,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那么,新政策实施后,有哪些变化,对市民有什么影响?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两险合并实施”进行解读。

解读一:该政策适用于哪些人群?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吗?

  “两险合并实施不是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保,不参加生育保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虽未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其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由单位自行选择参与医保渠道。

解读二:缴费比例及待遇享受是否会有变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保持不变,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也不变,个人仍然无需缴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合并实施后,参保女职工生育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仍然参照原来一次性800元包干;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改变过去的定额报销政策。

解读三:中途断保的人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与生育保险待遇吗?

  生育保险缴费期限和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按职工医疗待遇执行,也就是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仍然是正常参保状态;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及时足额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重新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解读四:如何计算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参保企业职工在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出生医学证明标明时间为准),生育医疗待遇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零星报销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12月31日。(记者 梁熙 实习生 庄施妍 通讯员 戴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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