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遣散 补偿金应怎么算?
近日,不少市民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2003110咨询一些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现请专业律师做如下问答:
市民姚女士:我在一家百货公司工作了8年,现在公司即将倒闭,但还没有接到公司任何通知,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明年底到期,如果被公司遣散,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黄应县律师:姚女士供职的百货公司若因即将倒闭而单方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姚女士所说的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姚女士有权要求百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姚女士可向百货公司按上述规定主张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百货公司拒绝支付该项补偿,姚女士可持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市民张先生:最近湖北一商场手扶电梯把一女子卷入致死的新闻备受关注,这起事故中,商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庄铭聪律师:商场应对该女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女子在商场发生事故,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女子死亡,应予以赔偿。因该女子当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场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下列几个: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因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其近亲属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 许春)
(感谢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黄应县律师、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庄铭聪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市民朋友如有其他法律方面的困惑和咨询,也欢迎致电新闻热线0595-82003110,届时,本栏目将邀请专业律师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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