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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用经营者应向工行局提交厝边的同意证明

2014-03-27 11:16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小区物业:公司扰民只能劝导

  在小区里搞商业经营,如果影响了居民生活,这应该由谁管理?这是采访中不少居民关心的问题。走访中,大多数物业公司表示无能为力。

  “房屋是居民的私有财产,他租给谁,物业也无权干涉,别人把租房作为商用,我们没有执法权,也非常不好管理。”一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居民楼里开公司,房租既低于高档写字楼,而且还能商住两用。因此,越来越多商家选择在住宅楼里办公。原本安静宜居的小区,开始有了繁杂的商务往来,可这让左邻右舍“很受伤”,比如住宅开培训班的噪声、住宅开公司很多时候早上电梯十几分钟上不去,还有各种公共设施比如停车场、电梯等的使用频率增高,而配套设施一旦出现问题,都需要小区居民来埋单。物业没有执法权,居民举报扰民问题,他们只能上门进行劝导。

律师说法:须征得厝边同意

  采访中,一些公司开在小区里的负责人认为,住宅商用并没有违规或违法,那么,这种认识究竟有没有依据?如果要将住宅商用,是否要履行哪些手续?

  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施维新主任律师认为,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住宅商用”就下发了通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者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住宅商用所在地的证明,也就是“住宅商用”必须征得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有利害关系业主出具的同意证明。

  施维新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蔡培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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