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落槌 “乔丹”商标案终审判决 乔丹体育回应

晋江经济报   2016-12-09 15:27

­  经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

­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终审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  昨日,乔丹体育方面就此事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相关负责人表示,乔丹体育被判决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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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4年争议尘埃落定

­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未当庭宣判。“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恶意注册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

­  昨日上午,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中文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经营状况,以及乔丹体育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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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判决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未当庭宣判。“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恶意注册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

­  昨日上午,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中文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经营状况,以及乔丹体育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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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或削减乔丹体育IPO潜在风险

­  长达4年的争议,早已引起业内各方关注。

­  “此次判决对于乔丹而言,既是鞭策,也是转机。”在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庆看来,乔丹商标案是在国家鼓励双创、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下所作出的判例,最高法的判决有一定的示范性,这意味着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中,要有知识产权意识,既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

­  “审判对乔丹体育的商誉,存在一定负面影响。但站在公司IPO的角度,影响反而是正面的。之前由于商标侵权案,导致公司在经营上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临门一脚老是没上去。现在这事已经落袋为安了,判决给了一个定性,削减了公司IPO的潜在风险。”张庆说,或许,乔丹体育可以考虑多品牌运作来淡化商标案的影响。

­  张庆的观点得到了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焕耀的认同。陈焕耀表示,这个案件是“双赢”的。案件中,不管“乔丹”商标案件利益相关方所持观点如何,都应当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乔丹”商标案件已经延续好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给争议画上一个句号,或许并不是坏事。

­  “乔丹”商标案件利益相关方可以专注于自己的主业,不用再受诉讼所累,“乔丹体育经多年经营,已经有了稳定的市场地位,接下来如果继续做好市场运营,依然会受到消费者的认可。”

­  案件始末|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 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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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

­  ●2012年2月,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突然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由此引发“2·23乔丹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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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

­  ●2012年10月,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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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

­  ●2014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乔丹体育公司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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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

­  ●2015年7月,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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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6日

­  ●2016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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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8日

­  ●时隔7个多月,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审判长宣布,以上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  乔丹体育主营业务主要使用的4件商标

­  最高法判决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标

­  未来走向|乔丹体育何去何从  业界看法不一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两个“乔丹”之间持续多年的“无硝烟大战”终于落下帷幕。而乔丹体育未来的发展走向,也引发了各界猜想。让人没想到的是,外界对此呈现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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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忧: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  近几年来,运动品牌进入同质化竞争阶段,即科技含量不高的运动鞋服产业,各品牌之间的质量和科技都相差不多,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竞争的层面主要是品牌影响力和附加值。“这对乔丹体育自身品牌将是一个冲击,根据迈克尔·乔丹委托的律师的举证,70%的消费者认为乔丹品牌和迈克尔·乔丹有关系,这对乔丹品牌的形象是一个沉重打击,多年来塑造的品牌形象与知名度可能毁于一旦。”福建体育产业研究中心成员任慧涛透露出了担忧。

­  也有其他业界人士表示,对于正驶上快速路的乔丹体育这样的典型创业企业而言,在依靠体力和汗水的拼搏之后,终于迎来上市和规范发展的曙光之际,遭遇如此法律诉讼,无疑是急刹车。

­  最高法的一纸判决,给乔丹体育带来的远不止增添上市前的几道坎,在品牌运作上将是重重考验。

­  “4年之久的官司纠纷,对乔丹体育的经营发展必然造成影响,原先制定的诸多商业计划也无法顺利实施。如今体育产业正处于风口,很多体育品牌欲借此进入一个新的扩张道路,此时的审判对乔丹体育的未来发展障碍重重。”任慧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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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挺:借机完成品牌转型

­  同时,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延续多年未果的争议终于画上句号,或许并非坏事。对于被此案牵累多年的乔丹体育来说,这或许是一种解脱,可以将重心回归发展本身。

­  “这也可能成为乔丹体育又一个新发展的机会,乔丹体育依靠‘乔丹’品牌完成了原始积累,可以借此机会实现品牌重塑与企业转型,但这一过程难言坦途。”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同行表示。

­  “就像乔丹体育声明中所说,这个判决对于乔丹而言其实影响不大。”长期配合乔丹体育的供应商、福建华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承瑶告诉记者,如今的市场消费者越来越理智,他们更看重的是产品性价比。乔丹体育的品质在业内一直位于前列,得民心者得市场,拥有产品高品质的企业一定会被消费者所接受。

­  “‘乔丹’这个名字对乔丹体育的发展肯定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到现阶段,这一促进作用就不见得大了,反而可能是一个包袱,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制约发展。”有业界人士表示,依靠明星的品牌效应会出现老化问题,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靠产品研发设计的能力、渠道销售力、整个渠道供应链的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提升,必须走相对专业化、个性化的路子。

­  专家解读|“乔丹案”可为重要参考

­  “悬而未决”的“乔丹案”最终会怎么判,一直牵引着许多人的神经。不少人认为,作为国内重大商标纠纷案件,“乔丹案”判决一旦生效,将在今后的同类案件审理中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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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从一般消费眼光作判决

­  迈克尔·乔丹是美国篮球明星,在中国拥有较为深厚的粉丝基础,而随着“粉丝经济”的逐渐风靡,与明星有关的周边逐渐引起粉丝及商家的关注。这也是“乔丹案”格外引人瞩目的原因之一。

­  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焕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艺名、笔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因此,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法院最终认定争议商标“乔丹”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  而争议商标“QIAODAN”与中文商标“乔丹”情况则完全不同。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使用拼音“QIAODAN”指代再审申请人,也不足以证明拼音“QIAODAN”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

­  陈焕耀表示,争议商标标志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标志是否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建立了更强的对应关系、是否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QIAODAN或QIAODAN及图”既损害了其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又导致了公众混淆,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另外,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陈焕耀表示,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乔丹”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系站在一般消费群众的消费眼光及消费观念上作出的合法、合理判决。

­  关注此案多年的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弘知识产权机构合伙人吕元辉认为,虽然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本法域内并不适用判例法,个案不会成为类案的法律依据,但最高判决一旦生效,今后这类案件在判罚时会给当庭法官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包括判罚的倾向、尺度、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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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知识产权为品牌效应“蓄力”

­  “乔丹”商标案在国内并非个例。事实上,近年来国内类似的商标纠纷屡屡发生,而此类案件的维权历时长、涉案标的大、影响范围广、判决难度高,更是让企业叫苦不迭。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丁丁表示,“乔丹案”的尘埃落定,势必会给业内的发展甚至中国的法律建设完善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  “对于企业而言,要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它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走向。企业应该从这些案件中认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商标全面保护的意义。”马丁丁说。

­  对于企业商标代理上的一些细节,吕元辉建议,代理商标申请时,要注意国内、国外商标申请的不同。在代理国内委托申请时,除了基本的文字、图形建议外,还要考虑对应的拼音、英文、字头等,形成全面的保护链;在代理国际委托申请时,除了布局主要的输出国外,也要考虑到未来可能涉及的其他国家、地区,除了建议注册本国语言对应的商标外,更要为委托人考虑到当国语言对应的本商标名称的布局。

­  陈焕耀认为,企业在注重商业有形资产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提升其品牌价值,注重对知识产权此类无形资产的发展和管理,在申请商标时,尽量避免申请与知名人物或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其次,企业的创新意识是持续发展的活源,在兼顾企业硬实力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创新力、改善技术是中国现代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记者 施珊妹  柯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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