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高考选考实施办法:选考科目及成绩评定方式

浙江省教育厅   2018-05-16 17:58

­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高校科学选拔学生,坚持科学规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  二、考试实施

­  1.选考科目。

­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  2.考试对象。

­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高三学生和社会人员。考生在报考前须获得相应科目的学考合格及以上等级。

­  3.报考办法。

­  考生要根据本人兴趣特长,结合拟报考高校及专业要求自主确定选考科目。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科,每科最多报考2次,成绩2年有效。

­  4.考试安排。

­  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1月和6月,1月选考与学考同期进行,6月选考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选考各科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考点统一设置在标准化考点,考试组织管理按高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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