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高考选考实施办法:选考科目及成绩评定方式

浙江省教育厅   2018-05-16 17:58

­  三、成绩评定

­  1.成绩呈现。

­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  2.等级划定。

­  以各科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数量确定为6.5万,当物理选考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6.5万时,以6.5万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当其他科目出现类似情况,参照物理办法建立并执行保障机制。

­  3.成绩使用。

­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20年1月进行首次考试。

­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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