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中入浙”风波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提前招生是违规了?

法制日报   2017-04-13 11:27

­  提前招生系违规

­  在衡中平湖学校的招生简章中,其首批录取新生到校报到时间为4月15日,较浙江中考提前了两个月。

­  对此,衡水第一中学平湖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肖家兴给出的解释是,“报到并不是开学,只是为新生适应高中课程做准备”。

­  在方红峰看来,无论校方对“报到”这个词玩什么样的文字游戏,都显然与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制定的《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相违背。

­  根据该文件规定,除名额分配生和保送生两种特殊形式外,普通高中学校其他招生“均应在升学考试后进行”。

­  浙江省教育厅已责令平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衡水第一中学平湖学校涉嫌违规招生进行调查,核实后立即整改。

­  平湖市教育局回应称,针对该校对部分学生进行预录取并要求被预录取学生于4月15日报到,因此出现部分学生不再前往目前在读学校就读的情况,明显存在违规。市教育局于4月7日向其发出书面规范,要求其整改。

­  4月10日,嫌疑违规招生的衡水第一中学平湖学校已暂停招生,所招到的90名中考生都已被送回原籍学校。

­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是什么性质?

­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明良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往往包含广告的要素,从合同法上讲,则构成一种要约邀请。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需要审批,但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  唐明良进一步分析说,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出台的指导意见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该文件在本省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具有适用效力。由此可知,提前招生确实不符合该文件中“普通高中学校其他招生均应在升学考试后进行”的规定。

­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权可以概括为依法督导、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组织评估。”唐明良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教育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督导,省教育厅作为省级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地方教育局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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