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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02-13 15:22 来源:闽南网 0

2015年合作伙伴──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域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陆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批、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配合上级部门对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监测年报;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科技政策;协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参与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和涉外事务处理。

  (十一)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环委会办公室、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近海水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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