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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3-11-01 11:08 来源:闽南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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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环境保护局(贺)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和审查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3)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4)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处理涉及辖区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监督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6)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承办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8)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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