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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反交规4种行为拟罚百元 车辆违停或加重处罚力度

2015-08-26 08:28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26日讯 昨天下午,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表示,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考虑到目前厦门市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即停即走不影响交通,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危害不大的,建议应不予处罚。但同时,对其他几项比较严重的违停情形建议应加重处罚的力度。依据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拟分5种情形处罚违停:

  (一)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400元罚款;

  (四)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的,处以500元罚款;

  (五)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针对后3种情形,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从第3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拟按超载的质量进行处罚。其中,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0%的,处以5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未达200%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万元罚款。

  此次修改同时增加了对行人不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处罚,拟对4种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的;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海都记者 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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