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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不能私自售卖 女士购买农村老宅17年后被要回

2015-07-09 09:20 来源:海西晨报 0

  无独有偶,买房十余年后原房东反悔一事,也发生在集美的朱女士身上。

  1998年,集美区某村的老田准备卖了老宅换钱盖新房。

  经过商谈,1998年5月,朱女士以16000元买下老田的旧屋,并写了契约。朱女士一住就是17年。

  今年3月底,朱女士莫名收到了法院传票。

  原来,老田将朱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7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朱女士立即腾退房屋。

  对于此事,朱女士觉得很意外。老田说,“卖房的时候我也不了解法律规定,这几年才知道农村房屋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是违法的。”但朱女士提出,如果返还房屋,老田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集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朱女士是外地户籍,无权取得老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朱女士与老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买方可提起反诉,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经集美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契约,老田支付6万元作为赔偿。

  查清房子归属别让麻烦缠上

  湖里法院法官介绍,在日常审判中,卖主想吃“后悔药”的案例不少,而且反悔成功的案例也不少。

  根据合同买卖距离反悔时间长短来看,短时间内的反悔比长时间的反悔更容易得到法律支持。“以未得到权利人同意、签字为由反悔的更为常见。”法官介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短时间反悔,提出权利人不知买卖一事,符合常理。而时间一长,反悔人未提出异议,等上了法庭再说不知道就比较牵强。

  既然有这么多购房纠纷,购房者应该注意什么?法官提醒,买方在购买二手房、安置房、农村房子时,应特别注意看产权证,留心房屋权属。除此之外,还需了解产权人的家庭关系,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是有继承关系,是否有抵押等历史关系。

  至于还未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买方则需让卖方提供拆迁安置合同,确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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