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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拟出台燃气安全监管新规 餐饮场所要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2015-06-26 08:35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6月26日讯 厦门拟规定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燃气经营企业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

  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召开,听取厦门市政府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以及厦门市人大城建环委关于该《草案》的初审报告。

  去年5月20日至11月25日,厦门共发生10起煤气罐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这10次事故,除一起是民宅外,其余均为餐饮小吃店,暴露燃气安全监管问题。

  《草案》规定,建立市、区两级燃气管理体制,强调镇、街道配备专职燃气监管人员。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并向厦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整改,并提供帮助。此外,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给予技术指导。

  《草案》规定,瓶装燃气配送,要求送气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穿着印有公司标志、送气电话的服装。对钢瓶实行数字化管理,做到钢瓶流转数据可追溯查询。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载明用户名称、钢瓶数量等。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运输钢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统一样式,印制企业标志,进行统一编号。

  《草案》规定,餐饮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当具有500㎡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独立气瓶间。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气液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用户不得将安装燃气表、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作他用。(海都记者 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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