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卖出的安置房想收回 法院作出不同判决
闽南网5月22日讯 一家人因为拆迁,获得了四套安置房产,其中两套在交房前就已经跟他人订立合同,将房子卖给他人。然而交房后,这一家人又反悔了。今年4月底,厦门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为其中一套房产为儿子夫妻所有,卖房合同有效;另一套房子多人共有,父母双方跟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近日,判决已经生效。
安置房土地性质
不影响合同效力
陈某跟封某是夫妻,2009年5月,因为自建民房拆迁,陈某跟妻子封某获得了一套安置房产,面积为75平方米。
两个月后,陈某夫妻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将房产卖予吴女士,并收了定金7000元,购房款34万元(总价48万),余下款项待交房及产权证办出支付。
2010年8月,陈某因故死亡,封某跟开发商擅自交接房屋,拒绝将房子卖给吴女士。封某辩称,讼争房产的土地为划拨用地,《房地产买卖协议》应认定无效。日前,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划拨地处置的限制一般是针对该划拨地单独处置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直接对安置房的交易作出限定,安置房所属的土地性质不影响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今年4月底,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封某应将房子交付给吴女士。
安置房多人共有
个人处置无效
房屋拆迁时,陈某的父母陈某来夫妻也获得了另一套房产,总面积132平方米。这套房产的安置对象还包括陈某来夫妻的其他子女和亲戚,每个人份额不同。
2009年12月,陈某来夫妻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房产以总价90万元卖给他人,收了80万元购房款,约定余下款项等交房后支付。然而等到交房时,陈某来夫妻眼看房价上涨,又不想将房子卖出。
去年年底,购房者将陈某来夫妻告上法院,请求交付房屋。湖里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来夫妻与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并未就讼争房产进行析产,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权利人的追认,陈某来夫妻关于讼争房产的买卖超越了其可处分的范畴,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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