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第三期消费价格提示 解读物业收费定价形式及监管
闽南网4月29日讯 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发布第三期消费价格提示,聚焦物业收费问题。哪些费用该交?哪些是责任?哪些是权益?应该如何维权?在本期消费价格提示中,都一一被解读。
定价形式
市场调节价为主 政府指导价为辅
物业服务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是别墅、低层住宅除外。别墅、低层住宅和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废土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的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数额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盈亏由物业服务企业自己承担;酬金制是物业服务企业从向业主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费用作为酬金,其余的用于合同约定的各项支出,结余或不足都由业主承担。
监督管理
业主的责任
业主应该缴的,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他经营收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
业主应当履行合同,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按照现行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以公示名单等方式催缴或依法追缴,业主的行为有可能记入诚信档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的权益
住宅预售前,开发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项目,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收费都必须明码标价,所有资金使用也要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的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护资金必须缴存专项资金账户;业主共有场地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广告位租金、游泳池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其中30%需作为物业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剩下的70%必须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这些资金的收取、存放、使用情况以及水电公摊必须公示。
如何维权
对于物业服务收费与质量不符的争议,现行办法引入了第三方机构调解矛盾,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时将日常专项维护资金足额存入专户,可向建设部门反映;不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费,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反映。(海都记者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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