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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学生校园内受伤责任该谁负?

2015-03-18 11:09 来源:海西晨报 0

 近日,中国计量学院一男生坠楼,再次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推向公众视野。昨日,海沧法院也公布两起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一名初二女生被困图书馆,欲跳窗时意外坠楼受伤;一名六年级学生因经常被学长勒索,放学后返校至教学楼跳楼轻生。两起案件中的学生家长最后都将学校列为被告。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学校是否难逃其责?本期《法眼》,聚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案例1

  被锁图书馆

  女生坠楼受伤

  初二女孩小云至学校图书馆看书,看入迷的她完全忘记了时间,准备离开时却发现图书馆大门已锁。两个多小时后,保安在图书馆南侧的地面上发现受伤的小云。谁该担责?家长、学校之争开始了。

准备跳窗却意外坠楼

  2011年1月11日上午,小云到学校图书馆,准备看会儿书再回家。她很快找了一本恐怖小说并就地看了起来。

  沉浸于书中的小云忘记了时间,直到发觉肚子饿,才不舍地放下书,这才发现图书馆里没了人影。她赶到图书馆进出口时,发现大门紧闭。

  小云通过图书馆的窗台看了一下,没发现有人。她呼救了半个小时,仍未有人前来。“我的体育还不错,从二楼窗户跳下去应该没事。”小云于是越过防护栏,顺着空调管爬到二楼。突然,因为没抓住空调管,小云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两个多小时后,受伤的小云被学校保安发现,由其父母及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

家长质疑学校失职

  经诊断,小云腰1、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

  小云的家长认为,这件事与学校不无关系。事发当天,小云坠楼后至保安出现,这中间有两个多小时,学校的监控探头竟没有发现小云。

  对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最基本的清馆义务和闭馆后的安保义务,小云家长也表示怀疑。他们认为,未尽此义务是这场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另外,此意外给小云一家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小云已无法在体育上发挥优势,争取更好的成绩。

双方庭外和解

  对于家长的观点,校方并不认同。校方坚持认为,在事件发生时,校方工作人员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当日,学校图书馆老师经过多次检查、呼叫清场后确认无人,才关闭图书馆大门。

  据介绍,图书馆内部安装的防护栏高近两米,不存在安全隐患。经核实,小云曾任图书馆小管理员,对图书馆内的情况很清楚,有足够多的呼救方式选择———外线电话、电脑都可以使用;图书馆距保安室只有10余米远,窗户都是活动窗,呼喊甚至投掷书本都是求助方式,便捷的呼救方式足以得到回应。即便等到下午老师上班也不会对小云造成比跳窗更大的伤害。

  最终,该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被学长恐吓小学生跳楼

  案例2

  2012年的一天,放了学的六年级学生小林在校外被同校初一年级的阿和、阿丁拦下。

  “明天上午不带50元给我们,就把你的手打断!”阿和和阿丁对小林威胁道。这已不是小林第一次被阿和与阿丁敲诈了,此前阿和与阿丁就以此恐吓方式拿走他不少零花钱。

  三番两次被恐吓,小林十分害怕。本已经离开学校的他又于当日下午6时返回校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进入教学楼五楼十分钟后,便从楼上跳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小林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所幸保住了性命。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林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

  小林家长认为,小林长期受到阿和、阿丁威胁,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甚至恐惧,以致其心理崩溃,有了轻生念头。小林所就读的学校难逃其责: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监管,并且本该在下午5点放学后关闭的大门并未关闭,致使惨剧发生,学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后,小林家长在将阿丁、阿和家长告上法庭的同时,也起诉了学校。

  校方认为,学校一直很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小林发生意外后,也积极对其进行救治。事发当日,小林于校外被威胁,校方无法对此进行制止,而作为小林监护人的父母,存在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据介绍,放学后,学校大门按时关闭。小林返校时曾遇到校内工作人员,但其谎称作业忘在教室里。为帮小林拿作业,该工作人员才为小林开了校门。开门时,谁会想到小林是回校跳楼的。

  最终,该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校园意外事故谁该承担责任

  校园意外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海沧法院法官介绍,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据介绍,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侵害时,《侵权责任法》对于教育主体规定了比较高的注意义务。教育主体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侵害时,《侵权责任法》规定采取了不一样的归责原则,需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教育主体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侵害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教育主体的过错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法官介绍,一般而言,主要从几个方面考察教育主体是否存在过错———教育主体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主体的场地是否规范,设施、设备是否完善等。因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会减轻损害的发生,此点亦成为衡量教育主体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

大多数伤害可预防

  校园里的意外伤害,其实大多数都是能预防的。很多时候,这些伤害的发生,是与家长管理不当、监护缺失,学校教育管理疏忽,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密切相关的。

  作为学生家长,应该以科学的方式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的动向,帮孩子一起面对、解决问题。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也是不可或缺的,培养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应树立其正确的价值观,教会其互助友爱。

  对校方来说,不仅要将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位置,还应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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