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 > 厦门新闻 > 正文

安全事故最高可罚两千万 详解16种情形被受罚情况

2015-02-07 10:25 来源:厦门日报 0

  11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2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该协议无效。

  14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第一百零六条 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一百零八条 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到头了;
下一条:今明厦门气温继续小幅回升 后天冷空气大兵压境将降温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