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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房当“淫窝”招揽嫖客 房东怒告上法庭

2014-11-22 09:08 来源:海峡导报 0

典型案例

租房当“淫窝”租户成被告

  租户将房子提供给人卖淫,房东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吗? 近日,厦门中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租赁合同纠纷,房东郑先生将租户告上法庭,要求提前解约。

  几年前,菲菲(化名)向房东承租了金尚路的两处房产,开起了旅馆。当时合同约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菲菲也依约支付了1.5万元押金。

  但是,房东没有想到,菲菲竟然将房屋提供给失足女使用,还招揽嫖客上门。

  旅馆开业不久后,民警就在旅馆内查获一起房客嫖娼行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嫖客、失足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事发后,房东郑先生听说自己的房屋竟被用做卖淫场所后,对此极为生气。

  一怒之下,郑先生将租房人菲菲告上法庭。他起诉认为,菲菲在租赁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终止租赁关系,菲菲返还房屋,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菲菲“及时返还房产”。

  另外,菲菲交给房东的1.5万元押金也讨不回来了。法官说,郑先生有权要求菲菲支付相当于押金的违约赔偿金,不过,菲菲的押金可抵作违约赔偿金,就无需再支付了。

法官说法

非法使用租房 房东有权解约

  法官认为,菲菲作为经营者,未合理妥当地使用租赁场所,在经营管理的旅馆中放任不道德行为发生,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郑先生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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